(2013)滦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殿来与被告宫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来,宫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刘殿来。被告宫长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殿来与被告宫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殿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刘殿来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