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20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贵阳顺风振兴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与张大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顺风振兴润滑油脂有限公司,张大清,李先洪,杨静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076-2号原告贵阳顺风振兴润滑油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明雄,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清,男,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告李先洪,男,生于1970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告杨静波,男,生于1987年2月18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顺风振兴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清、李先洪、杨静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顺风振兴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以双方就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顺风振兴润滑油脂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顺风振兴润滑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贵阳顺风振兴润滑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 宇审判员 何光秀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