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陈如元、吴华英。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