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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陈如元、吴华英。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