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胡宗英、韩廷华与杨茂升、吉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胡宗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芸生,男,汉族。原告韩廷华,女。被告杨茂升,男。被告吉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宗英、韩廷华诉被告杨茂升、吉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胡宗英、韩廷华提供的被告杨茂升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原告胡宗英、韩廷华仍未能提供被告杨茂升的准确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宗英、韩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退还给原告胡宗英、韩廷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