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夏俊宝与周 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俊宝,周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63号原告:夏俊宝,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65。被告:周立,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俊宝诉被告周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俊宝于2013年9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俊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夏俊宝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