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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蠡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段某,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江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