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段某,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江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