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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赵福珍、李生均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福珍,李生均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XX,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XXX被告赵福珍,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被告李生均,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赵福珍、李生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福珍、李生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系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赵福珍、李生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春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 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