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行支行诉被告青岛绿叶橡胶有限公司、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行支行;青岛绿叶橡胶有限公司;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蔡新鹏,职务行长。被告青岛绿叶橡胶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东韩村。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长城路。法定代表人周中利,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行支行诉被告青岛绿叶橡胶有限公司、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行支行自有财产11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青岛绿叶橡胶有限公司、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