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冯某甲、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冯某,冯某甲,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某,女,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某甲,男,汉族,1957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女,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某、冯某甲、孙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158122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马宏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嘉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