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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行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陆长年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认定存在工伤关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长年,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邮行初字第0008号原告路长年。委托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高邮市琵琶路63号。法定代表人高健,局长。委托代理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月塘小区11幢202室。原告路长年诉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存在工伤关系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长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长年承担。审 判 长  吴晓勤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