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古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春芝与戚志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芝,戚志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21号原告赵春芝。被告戚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芝与被告戚志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芝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春芝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