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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连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