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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4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苗一勤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一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477-1号原告:苗一勤,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住所地六安市皋城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9811-2。法定代表人:赵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黎明,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德俊,该行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一勤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一勤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苗一勤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苗一勤负担。审 判 长  戚仁元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养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