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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歆艺与珠海美涵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歆艺,珠海美涵门诊部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62号原告张歆艺,女,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美涵门诊部。负责人周辉,院长。委托代理人徐英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歆艺诉被告珠海美涵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歆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歆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歆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