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歆艺与珠海美涵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歆艺,珠海美涵门诊部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62号原告张歆艺,女,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美涵门诊部。负责人周辉,院长。委托代理人徐英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歆艺诉被告珠海美涵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歆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歆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歆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