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文涛与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黄家辛戈居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涛,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黄家辛戈居委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270号原告董文涛,昌邑市。被告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黄家辛戈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廷华,主任。原告董文涛诉被告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黄家辛戈居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原告为被告安装监控设备,工程完工后,由该居委会主任黄廷华和现金保管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许诺2011年9月底付清,但至今未付。为此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欠款7012元,并承担自2011年9月15日至今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经被告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黄家辛戈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廷华联系,原告为被告安装监控设备,工程完工后,由该居委会主任黄廷华和现金保管黄树杰于2011年9月15日为原告出具内容为“因为董文涛安装村委办公室监控设备(山前街路此、原村综合楼下门头),欠工程款7012元。”的欠条一张。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9月15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黄廷华和黄树杰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黄廷华和黄树杰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未写明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13年5月27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黄家辛戈居委会偿付原告董文涛款7012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寿跃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晓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