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赵╳城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赵X城诈骗案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北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城,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张X勇,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城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X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城、辩护人张X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赵X城利用家中电脑,通过互联网进入一个名为“军号论坛”的网络论坛,并以用户名为“昵称以被使用”的QQ号注册成为该论坛的管理员。期间,被告人赵X城在该论坛QQ群“军号交流12群”中,发现被害人杨程发出了求购IOTV型战术背心的信息,即用用户名为“昵称以被使用”的QQ号联系上被害人杨程,谎称自己是一个销售“角色扮演道具”的商家,并在柳州市开有实体店,有被害人杨X求购的IOTV型战术背心出售。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X城在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杨程的信任后,让其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3500元转至被告人赵X城指定的账号为6228450850014937712的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赵X城将被害人杨X拉入QQ黑名单,自己也从QQ群里退了出来。2013年2月3日,被告人赵X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赵X城通过自动柜员机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3500元退赔给被害人杨程。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城��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的报案陈述,证人夏X、赵X华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存取款明细、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单、被告人赵X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城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城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城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余 阳人民陪审员 柯 红人民陪审员 文记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屈晓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