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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源丰达塑胶模具厂与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源丰达塑胶模具厂,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宋进友,黄春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源丰达塑胶模具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坑尾大道巧通公司厂房1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66266280-4。法定代理人郑志勇,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民工业区37栋,组织机构代码:719282520。法定代表人宋进友。被执行人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闸桥街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796311-X。法定代表人宋进友。被执行人宋进友。被执行人黄春月。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单某良,广东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源丰达塑胶模具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宋进友、黄春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设备及资产,得拍卖款人民币138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分配方案申请人分得预交的相关的诉讼费用人民币5000元。2013年3月27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进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3N9**威驰小轿车一辆,得拍卖款人民币30000元,按照分配方案申请人分得人民币525.24元。2013年5月份,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春月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2275.54元,按照分配方案被执行人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832.18元。2013年7月31日,本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春月已被冻结的账户内有人民币10067.14元进账,现已强制扣划,按照分配方案申请人分得执行款人民币255.20元。被执行人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已在福建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人已依法申报债权。同时,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刘志勇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