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永亮、黄文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亮,黄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亮,男,1964年4月4日生。被告人黄文亮,男,1970年8月9日生。辩护人许灵媚,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亮、黄文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重婚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徐香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亮、黄文亮及其辩护人许灵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亮、黄文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1年5月份,被告人黄文亮明知车辆来路不明,经被告人王永亮介绍,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经侦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鉴定价值为25200元。2.2011年6月份,被告人王永亮明知车辆来路不明,仍介绍和帮助王海军(已另案起诉)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桑塔纳3000轿车,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鉴定价值为24750元。3.2011年9月份,被告人王永亮知车辆来路不明,仍以26000元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五菱鸿途”面包车,经侦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鉴定价值为21900元。被告人黄文亮重婚罪。2011年1月份,被告人黄文亮明知陈X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女。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同伙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永亮、黄文亮明知车辆来路不明,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或者介绍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亮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永亮对指控的犯罪实事有异议,认为没有给黄文亮介绍买车。被告人黄文亮对指控的犯罪实事及定性无异议,不辩护。辩护人许灵媚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文亮对重婚罪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家庭困难,社会危害性小,应从轻处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积极坦白,彻底悔罪,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亮、黄文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1年5月份,被告人黄文亮明知车辆来路不明,经被告人王永亮介绍,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经侦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鉴定价值为25200元。2.2011年6月份,被告人王永亮明知车辆来路不明,仍介绍和帮助王海军(已另案起诉)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桑塔纳3000轿车,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鉴定价值为24750元。3.2011年9月份,被告人王永亮知车辆来路不明,仍以26000元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五菱鸿途”面包车,经侦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鉴定价值为21900元。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定陶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证明、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证明,2011年4月25日,毕X委所有的鲁R6Z6**东风面包车,发动机号11026206,车架号LGKH32G70B9J16797,行车证、购车手续及发票同时被盗。定陶县公安局于同日对毕X委车辆被盗案立案侦查。2.鹿邑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证明,牛X伟所有车辆黄色五菱,车架号LZWACAGA884140895,发动机号8861110685,2011年7月5日被盗,鹿邑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7日立案侦查。3.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机动车盗抢车辆查询证明,王X于2011年5月5日报案至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谯陵路派出所,称自己的车牌号为皖S076**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被盗,警方于当日立案。该车的车架号为LSVJH133342096383,发动机号为AYJ0265748,所有人为王X华2004年4月6日购买,2011年5月5日上网为被盗抢车辆。4.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310中队证明,2013年4月7日该中队查获的一辆盗抢车辆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车架号码为LSVJH133342096383。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王永亮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3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0年2月8日刑满释放。黄文亮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0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判决书同时显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9月13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9年7月28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6.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明,经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涉案车辆东风小康面包车价值25200元,桑塔纳轿车价值24750元,五菱鸿途价值21900元。7.虞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虞城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19日将黄文亮持有的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发动机号11026206,车架号LGKH32G70B9J16797)予以扣押,2013年3月23日退还失主毕X委,2013年4月8日将王永亮持有的五菱鸿途一辆(车架号LZWACAGA884140895,发动机号8861110685)予以扣押,并于2013年5月7日退还失主牛X伟。8.被害人毕X委陈述,2011年4月25日1时许,我停在家门前的汽车被盗,是一辆东风牌面包车,车身白色,车牌鲁R6Z6**,发动机号11026206,车架号LGKH32G70B9J16797。是2011年4月7日买的车,价值4万余元。9.被害人牛X伟陈述,2011年7月5日1时许,我停在自家楼下的车被盗,是上海五菱牌的,车身黄色,车牌豫PG68**,车架号LZWACAGA884140895,发动机号8861110685.车是2008年6月15日买的,买时价格4.68万元。10.被害人王X华陈述,我儿子王X于2011年5月4日开着桑塔纳3000轿车在魏园路被盗,这辆车是其于2004年4月份在亳州市春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14.8万元购买的,车手续都在车上放着。11.被害人王X陈述,2011年5月4日夜里我将车开到亳州市谯城区魏园路舒心浴池对面路东,第二天早晨5时左右,发现车被盗,被盗的是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车牌是皖S076**,车的发动机号为AYJ0265748,车架号为LSVJH133342096383,车辆型号为SVW7182KFI,现价值4万元。12.证人陈X证明,黄文亮开的机动车是买王永亮的,在2011年初至我女儿2011年6月9日出生前买的。13.同伙人王海军供述,2011年6月份,我在虞城县城关镇东环路见到王永亮,他当时开着一辆五菱鸿途车,我让他给我整一辆,隔几天,他卖给我一辆桑塔纳3000,说是处理的车,他负责给审车,我给他1万元。14.被告人王永亮供述与辩解,2010年的9-10月份,我给代保聚说想跑出租,让他弄辆车,代保聚会盗车,我想找他弄车一定不会贵。我从代保聚手里买了一辆五菱鸿图车,花了26000元,当时这车市场价可能28000--29000元。其实我心里明白,这车有问题,就没审过车。我与代保聚联系让他给王海军弄辆车,王海军花一、两万元从代保聚手里买了一辆桑塔纳3000型的车。黄文亮有一个东风小康车,想让我帮他处理,因为车没有牌照、没有手续,我没帮他。15.被告人黄文亮供述,2011年5月5日下午,我“妻子”陈X临产前,王永亮在虞城县城关镇东环路红绿灯卖给我一辆“东风小康”,当时这种车市场价是28000元,卖给我是15000元,我当时先给他4000元,后来给他3000元。王永亮的朋友给上的郑州牌照。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文亮重婚罪2011年1月份,被告人黄文亮明知陈X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女。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结婚证复印件、陈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永田与陈珠花于1990年12月10日结婚,陈X与陈珠花系同一人。2.虞城县谷熟镇卫生院复印件证明,2011年6月9日名为王X平的人在该院施行剖宫取婴术。3.证人张X田证明,我妻子陈X于2011年1月份被黄文亮拐走,现在与黄文亮在山东省单县黄岗乡一起生活。4.证人陈X证明,我和张X田在1990年登记结婚,他总是打我,黄文亮对我很好,我就和黄文亮出走到山东单县蒋堤口村,以干窑活为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在已经三年多了,并于2011年收麦时在虞城县谷熟镇卫生院生育一女孩。5.证人张X宏证明,黄文亮(小名黄三)在我经营的单县黄冈镇窑厂干活,和他一起生活的还有一个女子,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生一个女孩,有一岁多。6.被告人黄文亮供述,我和陈X(又名陈霞)2009年认识,他丈夫经常打她,我就同意领她走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陈X在虞城县谷熟镇卫生院以王翠平的假名生育一女儿。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亮明知车辆来路不明,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或者介绍购买,被告人黄文亮明知车辆来路不明,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文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王永亮多次掩饰、隐瞒,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系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黄文亮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数罪并罚。黄文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许灵媚关于被告人黄文亮对重婚罪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家庭困难,社会危害性小,应从轻处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积极坦白,彻底悔罪,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王永亮、黄文亮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文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马钦建审判员 傅玉杰审判员 万晓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