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91号原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惠东县,身份证号码×××5331。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惠东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3年1月1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粤L×××××号小汽车在惠东县黄埠镇环城路学兴二路十巷7号路段倒车过程中右前轮胎碾轧被害人雷某(2010年8月出生),造成雷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雷某排除生前被他人使用暴力击打致死,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碾压)致伤而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某将雷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打电话报警。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驾驶车辆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存在严重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雷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惠东县交警大队吉隆中队接处警台帐,证实2013年1月13日16时54分,被告人李某用号码为135××××2828的手机报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粤L×××××)及该车行驶证一本、李某驾驶证一本。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雷某排除生前被他人使用暴力打击致死,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碾压)致伤而死亡。公交认字(2013)第AN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存在严重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雷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该车制动系、转向性能有效;灯光装置齐全,线路完整。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16时20分许,林某在黄埠镇环城路学兴二路十巷7号路段看见一男人驾驶一辆小汽车在倒车过程中右前轮碾压到一个小孩,该小车司机马上下车将小孩抱起,一会儿小孩的奶奶也跑过来,小车司机与小孩的奶奶一同将小孩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3日16时20分许,李某驾驶一辆粤L×××××号小轿车在惠东县黄埠镇环城路学兴二路十巷7号路段倒车过程中右前轮压到一个小孩,李下车抱起小孩准备送往医院时,一位自称是小孩的奶奶跑过来,李驾驶该车与小孩的奶奶一同将小孩送往医院。16时50分许,李用手机(号码为135××××2828)打电话报警。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1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此外,还有死亡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李某提出,其案发后积极抢救伤员,并报警,属自首,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述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法道理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雷某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所提上诉意见,经查,原判决已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并予以从轻处罚,其再次要求从轻,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小勇审 判 员 邱志勇代理审判员 邱玉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志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