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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熊西军申请执行王振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西军,王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熊西军,男。被执行人王振远,男。熊西军申请执行王振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77460元。,我院于2013年3月13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振远所在三原县工商银行红原分理处的个人工资账户6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