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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军华与马迎春赵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军华;马迎春;赵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马军华。被执行人马迎春,。被执行人赵丽丽。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2009年9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0元、执行费400元。该案在执行中,2011年度已执行15971元,剩余案款及利息2578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1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