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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7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湖南省××责任公司与湖南××××酒业有限公司、湖南××××纤维板有限公司、湖南××××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文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责任公司,湖南××××酒业有限公司,湖南××××纤维板有限公司,湖南××××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文某某,阳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781-1号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财信××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委托代理人欧某某。被告湖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山××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湖南××××纤维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镇。法定代表人文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湖南××××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办事处明月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文某某。被告阳某某。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纤维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湖南××××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文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赵建刚审判员  何豪杰审判员  刘朝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 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