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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