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高某,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杨某,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力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