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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高某,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杨某,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力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