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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行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与肖灵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肖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行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锦绣园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少安,任局长。委托代理人XX全,男,系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霞,女,系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肖灵,男,汉族。系虢镇肖一刀特色鸡汤面业主。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与肖灵行政处罚一案,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环陈罚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逾期既恢复全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环陈罚字(2013)地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冯笃岐审判员  赵明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