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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平度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991号原告平度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旧货市场22号。法定代表人刘景莲,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健,城镇居民。系该单位职工。被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紫荆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杨安斌,经理。委托代理人XX,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世青,城镇居民。该单位工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22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730元,由原告平度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恩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