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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杭州金钢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钢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282号原告:杭州金钢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凤根。委托代理人:王巍、朱小波。被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连毛。委托代理人:马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钢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