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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郑海军与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元(PVC)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军,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元(PVC)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35-1号申请人郑海军,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元(PVC)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代表人李树春,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执行郑海军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元(PVC)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架材租赁费及所租赁架材材料款合计11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元(PVC)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在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经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向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提取裁定书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款打入本院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