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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与王伟、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王伟,王荣,秦玉森,徐慎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75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住所:胶南市大场镇驻地。机构代码:78759652-1负责人:曲荣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安俸冬,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该支行职员,住胶南市。被告:王伟,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王荣,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秦玉森,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徐慎昌,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与被告王伟、王荣、秦玉森、徐慎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王荣、秦玉森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王荣、秦玉森住址不明。本院于2013年8月10日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王荣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922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吕江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衍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