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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93号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根第),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993年4月已经离婚。原告属重复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