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93号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根第),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993年4月已经离婚。原告属重复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