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罗寿祥与罗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寿祥,罗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21号原告罗寿祥,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罗耕海,男,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寿祥诉被告罗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寿祥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138元,由原告罗寿祥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书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