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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谭玲玲、谢风英与谭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玲玲,谢风英,谭孝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谭玲玲。原告谢风英。被告谭孝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玲玲、谢风英与被告谭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孝明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永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