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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东方粮油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蛟河市东方粮油有限公司,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永安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蛟河市丰顺粮油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蛟河米业有限公司,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刘进华、崔玉实、田雅军、韩义君、韩丹、王冬梅、徐嘉、陈杰、孟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河南街95号。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被执行人:蛟河市东方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长安街长丰委。法定代表人:刘进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阿里山花园小区园第一栋楼3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刘进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蛟河市永安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永安路永安桥南。法定代表人:刘进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蛟河市丰顺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新区浦东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韩义君,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蛟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区世纪路北。法定代表人:田雅君,总经理。被执行人: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新区浦东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进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进华、崔玉实、田雅军、韩义君、韩丹、王冬梅、徐嘉、陈杰、孟玉文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78号裁决书,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500万元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78号裁决书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王川良代理审判员  张 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