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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宽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连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孙连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601号。法定代表人李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睿。被告孙连义,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连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