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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游秀英与西安忆童早教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秀英,西安忆童早教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游秀英,女,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忆童早教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秀英与被执行人西安忆童早教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游秀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成劳仲委裁字第898号裁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6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成劳仲委裁字第89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江平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