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丁斌与孙纪虎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斌,孙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75号申请人丁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纪虎,男,汉族,农民。丁斌与孙纪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孙纪虎于2013年7月7日之前偿还丁斌借款4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执行到位2000元,已由申请人丁斌领取;剩余2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孙纪虎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