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磊、陈素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磊,陈素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11-1号原告贾某某法定代理人贾守明被告李磊被告陈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磊、陈素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磊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磊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