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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四终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丁秋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丁秋安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女,1983年1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秋安,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原告丁秋安为其冀B×××××/冀B×××××挂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商业保险,其中冀B×××××号车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23万元、冀B×××××挂号车除交强险外只投保了赔偿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交强险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商业险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2012年4月12日5时10分许,越国龙驾驶冀B×××××/冀B×××××挂号车辆驶至天津市境内的新津家公路翻车造成单方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双口大队认定越国龙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冀B×××××号车辆损失49640元,另原告支付施救费15000元、评估费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丁秋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原告丁秋安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金72640元的主张,其中6664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持;其要求被告赔偿拆解费6000元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出拆解费被告不予承担的辩解,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纳,但其他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丁秋安保险赔偿金66640元;二、驳回原告丁秋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被告承担1487元,由原告承担129元。判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保险合同约定,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评估费2000元没有法律根据。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已由双方共同核定为38540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为49640元明显过高。车辆施救费15000元也明显超出正常施救所需费用。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公正裁决、判如所请。被上诉人丁秋安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丁秋安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签订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该肇事车辆冀B×××××/冀B×××××属被上诉人丁秋安所有,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上诉人理应对丁秋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称其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本院认为,该评估费属于合理、必要的支出,其上诉��张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车辆损失和车辆施救费一审法院判决明显过高,但上诉人对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景常审 判 员  张秀娟代理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