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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扎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姜文与王金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王金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扎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姜文,男,1960年9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身份证号:。被告:王金柱,男,40岁,汉族,农民。原告姜文诉被告王金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32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2%的月利款;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索款费用。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潘少游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白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