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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挺与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挺,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362号原告朱挺。被告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西市街159号。法定代表人倪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挺与被告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挺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