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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15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1,男,1983年11月12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羁押,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彭宇明,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3)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1及其辩护人彭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月31日8时35分,被告人郭×1驾驶白色福田风景牌汽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黄陈路铁路桥下时,因车辆发生侧滑将被害人向×(女,殁年59岁)撞倒,造成被害人向×颅脑损伤、颈髓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郭×1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郭×1于2013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抓获。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郭×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郭×2、祁×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交通事故照片,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承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初领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考试成绩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收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为证,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郭×1的认罪态度很好,且事发当天因冻雨路面结冰,造成车辆打滑,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系个体从业者两年多,家中有三个幼儿需抚养,尽管家庭困难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有稳定的住所和职业,判处缓刑有利于被告人郭×1的改造。综上,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郭×1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郭×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而驾驶客货混装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郭×1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郭×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文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