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章商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9-07-31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芳;王国芳;靳启国;张加新;于翠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章商初字第1208号 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玉三,男,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王芳,女,生于1977年10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王国芳,女,生于1967年6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靳启国,男,生于1983年11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张加新,男,生于1977年9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于翠明,女,生于1975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芳、王国芳、靳启国、张加新、于翠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加新出国打工尚未回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郝尚东 代理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记录彭克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