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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吕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姜桂胜审 判 员  张素云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