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吕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姜桂胜审 判 员 张素云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