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毅与李文春等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毅,李文春,尹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34号申请人:刘毅。申请人:李文春。申请人:尹齐元。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毅、李文春、尹齐元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刘毅、李文春、尹齐元赔偿纠纷,于2013年1月22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文春、尹齐元俩人一次性赔偿刘毅(住院、医药、营养等)费壹拾肆万元整人民币(已付清);二、刘毅收到赔偿费后放弃追究李文春、尹齐元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此纠纷一次性了断;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毅、李文春、尹齐元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