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商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东台市五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刘兵、刘锋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五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刘兵,刘锋,刘朗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开商初字第0125号原告东台市五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在东台市五烈镇锦春路光明花苑8号。负责人韩银华,主任。委托代理人程俊祥,该社法律顾问。被告刘兵,居民。被告刘锋,居民。被告刘朗玉,居民。原告东台市五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五烈农资社)与被告刘兵、刘锋、刘朗玉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庆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烈农资社的委托代理人程俊祥,被告刘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锋、刘朗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五烈农资社诉称:2012年4月10日,借款人王和根因经营需要向我社借款15万元,由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12月15日止,约定借款期内月利率为11.46‰,逾期加收50%。合同成立后,原告当日发放贷款15万元。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兵、刘锋、刘朗玉归还借款15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结算至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兵辩称,王和根借款是事实,我及刘锋、刘朗玉为其担保也是事实,现在没有能力还款。被告刘锋、刘朗玉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借款人王和根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合同书约定:借款人王和根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12月15日止,借款期内的月资金使用费率为11.46‰,逾期加费50%,结算方式为费随本清,被告刘兵、刘锋、刘朗玉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发放了贷款,并由借款人王和根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被告刘兵、刘锋、刘朗玉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借款人王和根未能归还,三被告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原告诉来院,要求三被告归还15万元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起诉时曾将借款人王和根列为被告,后撤回对借款人王和根的起诉,本院照准。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五烈农资社与借款人王和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刘兵、刘锋、刘朗玉为借款人王和根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及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借款人王和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作为保证人的被告刘兵、刘锋、刘朗玉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兵、刘锋、刘朗玉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锋、刘朗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因不到庭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兵、刘锋、刘朗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东台市五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按月利率11.46‰计算利息;从2012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19‰计算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刘兵、刘锋、刘朗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开户银行:农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审 判 员 周庆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孟 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