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刘广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刘广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张林峰,李记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储强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道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发,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白井波,亳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乙68五层。法定代表人:刘志远,系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林峰,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审被告:李记宪,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广发、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张林峰、李记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