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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边德好与陈其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德好,陈其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592号原告边德好。被告陈其甫。原告边德好诉被告陈其甫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崔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德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其甫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边德好诉称,2011年度,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经结算,被告给付部分劳动报酬后,尚欠2000元未付,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边德好工资贰仟元(同兴工地)。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00元并承担利息。被告陈其甫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度,原告为被告承包的灌云县同兴镇居民住宅建筑工地施工,经结算,被告给付部分劳动报酬后,尚欠2000元未付,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边德好工资贰仟元(同兴工地),2011年8月5日。后经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欠条一张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双方未约定给付利息,本院确定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至给付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其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边德好劳动报酬2000元,并自2013年7月29日起付款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其甫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