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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万德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豪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8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德豪。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德豪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德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德豪原系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的被害单位东莞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帮该公司客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代交纳税费等业务。自2010年7月起,万德豪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替客户代交税费的名义,先后将收取的20多名客户房屋税费共计约382085元据为己有。期间,万德豪为防止客户及公司发现,伪造东莞市财政局虎门分局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制作虚假的契税完税证等相关材料。2011年3月,被害单位发现上述情况并向万德豪追回13万元后报警。2012年8月21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该镇太平光辉街二巷**号内将万德豪抓获。破案后,其余赃款均未缴回。以上事实,被告人万德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单位员工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莫某某、余某甲、何某某、宋某某、余某乙、王某甲、孙某某、罗某、管某某、龚某、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贺某、史某某、冯某、许某某、罗某某、叶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的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营业执照,工作证,工资单,收款收据,客户损失金额统计表,买卖合同,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房屋登记申请受理单,契税完税证,东莞市财政局虎门分局关于查阅李某某契税完税证的复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万德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德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德豪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万德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德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代理审判员  宋云花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占芳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