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辛某某,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和好,原告自愿撤回其对被告辛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乔喜林人民陪审员  王忠合人民陪审员  李春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