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付合田诉被告张本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合田,张本良,深圳潮满楼食府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1305号原告:付合田,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涡阳县青町镇张各行政村付庄自然村069号。被告:张本良,男,1952年4月8日出生,住涡阳县石弓镇于张行政村五里张自然村182号。被告:深圳潮满楼食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红岭南路30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18814719。法定代表人: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合田诉被告张本良、深圳潮满楼食府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合田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并扣押被告深圳潮满楼食府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105**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担保人钱正风所有的皖SZ13**轻型普通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深圳潮满楼食府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105**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钱正风所有的皖SZ13**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物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损毁或拆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 芳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辉 来源:百度搜索“”